属于监理合同中“附加工作”的情形有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25-11-24 浏览次数:
属于监理合同中“附加工作”的情形有
1. 属于监理合同中“附加工作”的情形有( )
A. 因工程规模扩大增加的监理服务
B. 正常的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C. 因法律法规更新需补充的监理内容
D. 合同终止后的善后服务
E. 委托人要求增加的专项检测监理
答案:ACE
解析:附加工作指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服务范围、内容或期限变化而增加的工作(示范文本第1.1.12条)。B为正常工作,D为额外工作,ACE均符合附加工作定义。
2. 监理合同可依法解除的情形有( )
A. 双方协商一致
B.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C. 委托人未支付酬金,经催告后仍未支付
D. 监理人偶尔延迟提交监理月报
E. 监理人被吊销资质证书
答案:ABCE
解析:协商一致、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落空、委托人逾期付款经催告未付、监理人丧失履约资质,均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偶尔延迟提交月报属轻微违约,不构成解除事由,故D错误。
3 监理合同解除后,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有( )
A. 移交已完成的监理文件资料
B. 退还委托人已支付的未完成工作报酬
C. 销毁所有与项目相关的资料
D. 协助委托人办理后续事宜
E. 停止尚未完成的监理工作
答案:ABDE
解析:合同解除后,监理人需移交资料、退还未完成工作的酬金、协助后续事宜并停止未完成工作,这是诚信原则的要求。销毁资料违反档案管理规定及合同义务,故C错误。
4.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监理酬金,监理人可采取的合理措施是( )
A. 立即暂停全部监理工作
B. 发出催款通知后,合理期限内暂停相应服务
C. 自行降低服务质量
D. 直接提起诉讼无需催告
答案:B
解析:依据《民法典》及监理合同约定,监理人应先向建设单位发出书面催款通知,逾期未支付的可在合理范围内暂停相应服务,但不得全面停工或降低服务质量,直接起诉不符合“催告前置”原则。
5. 监理合同中,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需满足的核心条件是( )
A. 监理人自行决定即可
B. 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C. 施工单位认可
D. 仅需报主管部门备案
答案:B
解析:总监理工程师是履行监理合同的关键人员,其更换直接影响监理服务质量与连续性,根据示范文本约定,必须事先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监理人无权单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