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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管理原则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18-11-14   浏览次数:




建设用地管理原则

(一)规划总体控制的原则: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定不得突破。
 
  (二)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1990年国务院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正式建立。《土地管理法》规定,除一些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外,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原则上都应采用有偿使用方式。
 
  (三)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
 
  1.布局优化的原则: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2.市场配置的原则: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限内实行缩短出让年限等方式出让土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条件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工业用地,应当将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标纳入土地使用条件。在供应住宅用地时,应当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宅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盘活利用的原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对城乡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再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
 
  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测算全国未来三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控制总规模,同时结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计划指标建议,编制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报国务院批准,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确定后,下达各地执行。
 
  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下达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国家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总量的百分之五十预先安排使用。
 
  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予以分解,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市县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应当一次性全部下达。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定。
 
  因地震、洪水、台风、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抗灾救灾、灾后恢复重建用地等特殊情况,制定灾后重建规划,经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审核,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先行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列出具体项目,半年内将执行情况报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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