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的通常要求和程序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19-12-30 浏览次数:
见证取样的通常要求和程序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制度,将材料进场报验、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工作程序、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的职责、取样方法等内容纳入监理实施细则,并可召开见证取样工作专题会议,要求工程参建各方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制定的工作程序执行。
为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制止出具只对试件(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
见证取样的通常要求和程序如下:
1.一般规定
(1)见证取样涉及三方行为:施工方,见证方,试验方。
(2)试验室的资质资格管理:
计量认证分为两级实施:一级为国家级,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一级为省级,实施的效力均完全一致。
见证人员必须取得《见证员证书》,且通过建设单位授权。授权后只能承担所授权工程的见证工作。
2.授权
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工程质监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见证人单位及见证人姓名、证号,见证人不得少于2人。
3.取样
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现场抽取和制作试样时,见证人必须在旁见证,且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委托送检的送检人员一起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或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4.送检
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有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应出示《见证人员证书》,并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检测单位均须实施密码管理制度。
5.试验报告
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上加盖有“见证取样送检”印章。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应在24h内上报质监站,并建立不合格项目台账。
应注意的是,对检验报告有五点要求:1)试验报告应电脑打印;2)试验报告采用统一用表;3)试验报告签名一定要手签;4)试验报告应有“见证检验专用章”统一格式;5)注明见证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