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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评标与中标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18-11-29   浏览次数:




开标、评标与中标

一、开标
 
  1.开标应当在招标人的主持下,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
 
  2.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二、评标
 
  (一)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二)评标要求
 
  1.招标人确定评标时间。超过1/3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2.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3.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4.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三)其他规定
 
  1.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据此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四)投标文件澄清
 
  1.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五)中标人的投标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投标价格最低,但低于成本的除外。
 
  三、中标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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