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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网:www.hngczl.com.cn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18-08-2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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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主办。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一)、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1、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携带有关资料到市政务中心办理质监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并交纳质监费用。
     2、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监督机构提交有关资料。
     3、七个工作日内,质监机构审核完毕,符合规定发给《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确定监督人员和监督要求,书面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始实施监督。
     4、建设单位凭《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表》申领施工许可证。
 
(二)、工程开前的监督工作
     1、由站长确定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
     2、项目监督工程师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明确监督工作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室内环境质量和关键工序作业实施监督工作方案,并将必须监督的重要部位及安装的重要环节及时通知五方责任主体。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三)、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1、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2、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3、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4、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四)、对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的监督
     对工程结构和涉及工程安全的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的质量抽查、抽测,对工程技术资料进行抽查。
     1、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规范施工。设计图变更是否有设计、校核、审核三级签字并盖章。设计图是否明显违反国家强制标准。查建设单位是否擅自更改设计图。
     2、检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试验和施工检验:有材料进场验收准入登记卡;查试验报告;是否先检后用;
     3、检查预制构件生产厂家是否符合相应资等级,是否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4、检查新材料、新产品及新构、配件的使用是否符合株洲市建设新产品推广认证使用的规定;
     5、检查砼、砂浆搅拌与称量设置,二强试件取样、标养室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6、抽查施工单位的验收批、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配套的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7、检查装饰施工查是否实行"样板"间(墙)实行以点带面;
     8、检查施工中监督抽查、抽测项目的工程主要原材料、构(配)件、试块、结构部位的试验检测报告。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等结构安全和性能指标监督抽检的检测报告是否齐全。
     9、使用功能性指标的抽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数量对使用功能部分进行检测、试验,检查其资料是否齐全;抽查工程观感质量。
     10、检查监督方案中提出的对工程必须核验的隐蔽工程实施情况。抽查的材料、试件、结构部位是否按监督人员签发的抽测计划进行检验、检测,报告是否齐全。
     11、检查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在工程施工检查中对有关质量责任单位签发的整改通知,查其质量行为和质量问题是否得到纠正。
 
(五)、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施工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规定
     1、地基基槽或基孔(桩底)施工至设计标高后应进行验槽:基础验槽(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前一天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及监督站共同验收,同时,勘察单位提供地质检查报告。未经共同验槽,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基础施工质量验收:基础(桩基)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整理该分部施工技术资料,同时提供最后施工的一组砼、砂浆试块推算强度报告,由监理单位在该分部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将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同时监理单位提交基础(桩基)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提交基础检查报告,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的前三天将该分部工程技术资料和验收申请报告送我站进行审查,二天内未收到我站提出的整改和复查通知,应按计划组织施工质量验收。基础分部施工质量未经我站签认,不得进行回填土和下道工序施工。
     3、主体结构施工质量验收:主体结构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整理该分部的施工技术资料,同时提供最后施工的一组砼、砂浆试块推算强度报告,监理单位在该分部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并将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同时监理单位提交主体结构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提交主体结构检查报告,建设单位将该分部工程技术资料和验收申请报告在组织验收的前六天报送我站审查,四天内未收到我站提出的整改和复查通知,应按计划组织施工质量验收。重大、高层工程项目的主体验收,必须有站领导参加。主体结构未经我站签认,不得进行装饰施工。
     4、使用功能施工质量验收:使用功能部分完工后,施工单位整理该部分施工技术资料,由监理单位在该部分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并将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同时监理提交该部分质量评估报告,设计提供该部分检查报告。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前三天将该部分的工程技术资料和验收申请报告送我站审查,二天内未收到我站提出的整改和复查通知,应按计划组织施工质量验收。使用功能部分的质量验收未经我站监督签认,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5、工程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在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组织人员对承包范围工程全面自检,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其报告应经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向市质监站备案部门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七日,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验收组组成人员、验收时间及竣工工程技术资料送负责本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审查,四天内未收到我站提出的整改和复查通知,应按计划组织施工质量验收。站领导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督查。按照《株洲市房屋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规定》要求,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验收合格后5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部门报送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市质监站竣工验收备案部门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有关规定资料办理竣工备案。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工程,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可凭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有关资料到房屋产权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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