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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规定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16-04-28   浏览次数: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规定

 一、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提示】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二、工伤认定

  (一)认定的情形

  1.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三工作);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两工作);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其它。

  2.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虽符合以上情况,但有下列情形的,不视为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吸毒的;

  (3)自残或自杀的。

  这个世界虽然不完美,但我们仍然可以疗愈自己。

  (二)工伤认定申请

  1.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保险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之内,直接向社保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4.此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劳动能力鉴定

项目 内容
劳动能力障碍(10个伤残等级) 1~4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5~6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7~10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生活自理障碍(3个等级) 完全不能自理
大部分不能自理
部分不能自理

 

  【注意1】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注意2】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注意3】自作出结论之日起1年后,伤残情况有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注意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人:意外伤害保险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深基坑作业、爆破作业的人员(危险作业人员)

  (一)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保险期限和最低保险金额期限: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和费率

  保险费全部由施工企业支付,不得向职工摊派。

  提倡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对管理和安全好的企业下浮费率,反之上浮。

  (三)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1.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

  2.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

  3.项目总承包的,分包单位的意外保险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费用。

  (四)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1.保险公司应提供安全服务;

  2.不能提供此服务的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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