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21-11-10 浏览次数:
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1)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2)建筑土方、工程淹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二)建设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3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