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21-11-10 浏览次数: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1.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2.违反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3.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