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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14-04-23   浏览次数:




 201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只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下列事项应按规定的纠纷处理方式解决,不能提起行政复议: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起申诉;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哪些行政争议可以进入行政诉讼加以解决。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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