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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起诉和受理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14-04-23   浏览次数:




 201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起诉和受理

 
  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起诉和受理
  (一)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指不同级别和地域的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管辖包括:1、级别管辖:行政诉讼案件一般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一般地域管辖。
  (二)起诉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 个月内起诉。经过行政复议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起诉;若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在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 内起诉。
  (三)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 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决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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