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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程施工结算与竣工验收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22-05-19   浏览次数:




机电工程施工结算与竣工验收

一、施工结算的应用

  (一)竣工结算的编制原则

  1.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编制原则

  (1) 单价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巳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

  (2)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编制原则

  (1)总价项目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

  (2)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3.其他项目编制原则

  (1) 计日工费用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计算。

  (2) 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中依法必须招标的,以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取代暂估价。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合同约定的定价方式由双方最终确认的价格取代暂估价。

  (3)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 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合同价款调整金额、索赔和现场签证费用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如有差额由发包人补足。

  4.规费和税金编制及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原则

  (1) 规费和税金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2)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二)工程价款的内容

  1.工程价款结算的组成

  (1)工程预付备料款

  (2)工程进度款

  (3)工程质量保证金

  (4)工程竣工结算

  2.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规定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 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应由承包人承担。

  3.进度款相关规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承发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应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方法分解。

  (3)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列入当期应扣减的金额中,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承包人现场签证和经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应列入当期应增加的金额中,增加到进度款支付中。

  (4)进度款支付比例。进度款支付的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算。

  4.进度款审核与支付

  (1)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2) 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巳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3)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4) 发包人未按前款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合同价款+施工过程中调整预算或合同价款调整数额-预付及已结算工程价款-质量保证金

  二、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竣工验收的程序

  机电工程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建设单位在接到承包商申请后,要及时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使用单位等有关单位组成验收小组,依据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国家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验收。

  1.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的阶段

  (1)竣工预验

  (2)正式验收

  1)正式验收分为两个阶段,包括单项验收和全部验收。第一阶段是单项验收,是指一个总体工程中,一个单项(专业)巳经完成初步验收,施工单位提出“竣工申请报告”,说明工程完成情况、验收准备、设备试运行情况等,便可组织正式验收。第二阶段是全部验收,是指工程的各个单项工程(专业)全部完成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进行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

  2)全部验收工作首先要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准备。准备的主要内容有:整理汇总技术资料、竣工图,装订成册,分类编目;核实工程量并评定质量等。

  3)正式验收经竣工验收各方复检或抽检确认符合要求后,可办理正式验收交接手续,竣工验收各方要审查竣工验收报告,并在验收证书上签字,完成正式验收工作。

  2.竣工验收必备文件

  (1)按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已经施工完毕。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主管部门审批、修改、调整的文件。

  (2)有完整并经核定的工程竣工资料。

  (3)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确认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4)工程中使用的主要材料和构配件的进场证明及现场检验报告。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竣工验收的条件

  (1)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基本按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够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2)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或试运行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合格产品。

  (3)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符合规定。

  (4)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并经批准。

  (5)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依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机关)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天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天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具备的条件

  工程竣工验收巳合格,并完成工程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经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已办理工程监理合同登记核销及施工合同备案核销手续。

  2.建设单位办理竣工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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