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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22-05-13   浏览次数:




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二、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三、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1.监理依据:(1)法律、法规;(2)有关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监理责任:违约(合同)和违法(强制性标准)。

  四、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1.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和监理进驻施工现场;

  2.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3.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4.监理机构由总监、监理工程师、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5.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依法在授权范围内可以发布有关指令,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程。

  五、工程监理的形式

  1.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2.旁站:对有关地基和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关键施工过程进行连续不断的监理活动;

  3.巡视:主要强调关键点的控制外,监理工程师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面的巡查监理;

  4.平行检验:强调对施工单位已经检验的工程应及时进行检验。

  六、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要求的。

  以上行为,责令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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