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水土保持规定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22-03-19 浏览次数: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水土保持规定
1.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应包括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六项。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所处地理位置可将其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分为三级(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3.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
4.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5.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6.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7.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8.在水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进行坡耕地和沟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在风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轮封轮牧、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
9.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的布局应结合工程实际和项目区水土流失现状,因地制宜、因害设防、总体设计、全面布局、科学配置,并与周边景观相协调。同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干旱、半干旱地区以工程、防风固沙等措施为主,辅之以必要的植物措施。
(2)在半湿润区采用以植物措施、土地整治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防治措施。
(3)在湿润区应有挡护、坡面排水工程、植被恢复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