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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规定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18-05-09   浏览次数:




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2.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3.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4.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于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5.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5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6.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7.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备案时,应当检查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8.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该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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