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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问答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21-11-28   浏览次数:




2021年度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问答


1.问:正高申报程序及方式?

答:申报程序:申报人员通过个人申报、单位审核、主管部门推荐等程序实行网上申报至浙江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方式:正常申报(含高技能人才申报)、转评、标志性业绩直接申报。

2.问:对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严格履行审核责任,发生申报人员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发生以上情况的,将对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予以全省通报,并记入职称评审不诚信行为记录。

3.问:各市主管部门、省级有关单位对申报人员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时应关注的重点有哪些?

答:应关注的重点主要有:现从事专业、信用核查、出生年月、高工证书、申报方式、年度考核、继续教育、申报专业、聘期、社保缴纳、论文著作、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核定情况、单位公示情况、标志性业绩、高技能人才相关证明材料等是否符合申报文件要求;提交的业绩证明材料有无弄虚作假,并应按照2021年正高工评审通知要求对有关工程业绩证明材料进行抽查,防止发生造假行为。

4.问:年度考核有何要求?

答:近4年(2017年-2020年)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及以上。高技能人才须提供获得荣誉当年至2020年度任期考核材料(但最多为至2020年度连续4年)。填写的内容要求真实完整,应与工作经历、工作业绩、职称聘任、获奖、本人述职等申报信息相符;且需以年度为单位进行考核,杜绝以奖状替代、单句评语无业绩阐述和近4年合并考核;若年度内有工作单位调动的,以本年度最终工作单位为年度考核单位。

5.问:继续教育有何要求?

答:个人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作为职称申报必备条件,正常及转评申报人员均须提供近4年(2017年-2020年)继续教育学习情况。通过标志性业绩申报人员须提供被聘任相应职务当年至2020年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高技能人才申报人员须提供获得荣誉当年至2020年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上证明材料属2018年以前的由各设区市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属2018年、2019年、2020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通过管理系统打印并满足累计270学时要求: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180学时,行业公需科目不少于36学时,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各类学时及总学时均须达标)的应上传至评审系统。

6.问:2018年、2019年、2020年度继续教育学时未满足每年度90学时要求的如何补齐?

答:2018年、2019年、2020年度继续教育学时未满足每年度90学时要求的,可按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要求,在个人提交申报材料前,补足学时并提交相关学时证明,与2018年、2019年、2020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通过管理系统打印)一并上传至评审系统。

7.问:有哪些专业不纳入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职称评审?

答: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重新核准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结果的通知》(浙人社函〔2019〕60号) 精神,城乡规划、工程测量和测绘工程等专业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8.问:任现职年限有何要求?

答:正常申报人员需在取得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聘至2021年12月31日累计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及以上;转评申报人员需实际聘任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与转评前高级职务任职年限累计5年及以上;以上所有类别申报人员2021年度均须在聘,最终聘任单位须与申报单位相一致。 通过标志性业绩和高技能人才申报人员无任职年限要求。

9.问:申报人员社保缴纳证明是否需要上传?

答: 2018年6月-2021年5月期间,申报人员社保在省内缴纳且通过评审系统《社保缴费记录》能完整查询的无需提供社保缴纳证明,不能完整查询的需上传相关时段的社保缴纳证明,如在省外缴纳的需由个人提供并上传省外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申报时点缴纳单位须与申报单位相一致。

10.问:著作或论文提交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著作或论文提交是申报的必备条件之一,具体应注意的事项:一是须在取得现职后发表并与所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且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的;二是须是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三是上传的文本字体须清晰、完整(封面、刊号、目录及正文);四是有出版部门的录用通知而无正文的视作无效;五是在准字号刊物发表的不纳入著作或论文范围;六是在《建筑学研究前沿(中文版)》、《工程管理前沿(中文版)》等冒名或非法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对申报人员一律按作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11.问:申报人员本人述职有何要求?

答:简洁、精炼、突出个人评议亮点,字数控制在1000字以内,杜绝100字的简述或万言长篇。

12.问:事业单位人员申报有何要求?

答:一是在本单位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且符合岗位聘任条件;二是在符合2021年正高评审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推荐参加评审,同时须在本单位内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进行公示。非在编、离岗创业人员需提供单位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

13.问: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未经公示的,能否报送?

答:不能。须在单位内以适当方式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14.问: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的范围?

答: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包括: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上述申报人员其所从事的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等建设行业职业(工种)须与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对应进行申报。

15.问:应参加面试答辩的人员范围?

答:以下三类人员应参加面试答辩:一是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因岗位调整,转评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且1年以上,与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资格后的任职年限累计相加5年者;二是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后取得一项以上标志性业绩,或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后取得二项以上标志性业绩者;三是评委会认为需要进行面试答辩的其他申报人员。 业务面试未通过的申报人员不能推荐至评委会参加评审。

16.问:申报人员需上传材料包括的范畴?

答:除上传证件照、签署个人承诺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申报信息、个人业绩档案库中相关业绩、附件等。转评申报人员:还需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选择相应高级职称,并上传佐证材料;标志性业绩申报人员:选择“标志性业绩直接申报”,还需填写标志性业绩具体内容,并上传佐证材料;高技能人才申报人员:选择“正常申报”,还需上传佐证材料。

17.问:业绩材料包括哪些范畴?

答:申报人员任现职后取得的业绩,包括工程、科研、获奖、专利、标准、示范等范畴。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或全过程咨询项目业绩可作为评审依据,其经历与能力的评价可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第九条规定。杜绝假冒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颁发的《国家科技进步奖证书》、《国家科技成果奖证书》。一经发现对申报人员一律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18.问:对业绩佐证材料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业绩证明必须要有申报人的名字,可以是设计资料、过程资料、竣工资料、评审资料,但是必须是有第三方证明的,比如有图审章的设计图纸上有名字,有各方盖章的图纸会审签到资料、过程中有五方主体单位盖章的技术往来资料等等。从2021年起,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http://223.4.65.131:8080/#/)、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http://kcsj.zjjs.gov.cn/#/)上已有工程项目及相关主持人(包括项目经理、总监、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等)记录的,原则上须通过平台下载相关页面截图作为其工程业绩证明并上传管理系统。

19.问:申报材料中对照片有何要求?

答:系统可自动采集申报人员二代身份证件照片。如默认照片拍摄时间较早、容貌变化较大的,请另上传白底证件照,格式应为JPG或JPEG格式,文件大于30K且小于1M,大于215×300(宽×高)像素,照片宽高比大于等于0.65且小于等于0.8。不需另附散装照片。

20.问:申报人员需提交散装材料包括的范畴?

答:正常申报人员(含高技能人才):包括《评审表》(须有水印,并加盖所在单位、各主管部门公章,下同;3份,双面打印,不需《评审审批意见》页)。转评和标志性业绩申报人员:增加1份《评审表》和论文代表作1篇。

21.问:《评委会评审对象花名册》如何排序?

答:《花名册》统一按照正常申报、转评、标志性业绩、高技能人才申报人员类别依次排序,其中正常申报人员需按评审专业进行排序:园林、岩土(含勘察)、市政、施工、暖通、机械、材料、燃气、电气、管理、结构、给排水、装饰、设计、造价、白蚁。

22.问:省级单位(集团公司)网上审核如何操作?

答:经用人单位资格审查、公示后,提交至省级主管部门(需设置中级受理点,并关联至省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提交至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

23.问:在本省注册的部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能否申报?

答:能。网上审核操作程序同上并需出具相应委托书。

24.问:从外省调入本省工作且持有省外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的人员能否申报?

答:能。需由各市人力社保部门或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送相应高评委确认后才能申报。

25.问:今年正高网上申报起始时间?

答:申报人员网上申报开始时间为 2021年6月10日,个人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10日,所在单位审核报送截止时间为 7月22日;市级和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8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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