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情节特别恶劣的,关于其承担的行政责任的说法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22-09-15 浏览次数: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情节特别恶劣的,关于其承担的行政责任的说法
根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情节特别恶劣的,关于其承担的行政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终身不予注册
B.责令停止执业1年
C.责令停止执业5年
D.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
【答案】A
【解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