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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节能规定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22-01-26   浏览次数:




施工节能规定

一、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1. 国家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黏土砖;

2. 图纸会审时,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

3. 施工现场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二、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1. 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2. 优先使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收集雨水养护;

3. 处于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宜优先使用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

4. 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喷洒路面绿化尽量不使用市政自来水;

5. 大型工地尽量建立雨水收集系统,充分利用自然降水;

6. 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

三、 节能与能源利用:

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四、 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

1. 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2. 临时用地尽量保护原有耕地,原有绿化。

3. 施工现场搅拌站、仓库、加工厂、作业棚、材料等布置尽量靠近已有交通线路,缩短运输距离。

五、 节能激励措施:

1.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2.税收优惠;3.信贷支持;4.价格政策;5.表彰奖励。

六、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办理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粘土砖。

施工单位为按照要求使用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以及禁止使用的其他材料和设备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 无偿向本单位提供能源或者包费制使用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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