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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阶段验收的要求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21-11-22   浏览次数:




水利工程阶段验收的要求

1.阶段验收的组织

  (1)阶段验收应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2)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应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工程参建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3)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

  2.阶段验收的工作程序及成果

  (1)阶段验收的工作程序可参照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

  (2)阶段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阶段验收鉴定书。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

  3.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1)项目施工工期因故拖延,并预期完成计划不确定的工程项目,部分已完成工程需要投入使用的,应进行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2)在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申请报告中,应包含项目施工工期拖延的原因、预期完成计划的有关情况和部分已完成工程提前投入使用的理由等内容。

  (3)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与阶段验收鉴定书的内容有所不同;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是部分工程投入使用运行的依据,也是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交接和项目法人向运行管理单位移交的依据。

  (4)提前投入使用的部分工程如有单独的初步设计,可组织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工作参照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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