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标的主要管理要求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21-10-19 浏览次数:
建筑工程招标的主要管理要求
一、招标的管理要求
1.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优点在于能够在最大限度内选择投标商,竞争性更强,择优率更高,同时也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避免招标活动中的贿标行为;公开招标的缺点——投标人众多,耗时较长,成本较大。
(2)邀请招标。
(3)相关规定:
①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③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2.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性质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①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②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③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④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⑤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其他相关规定
1.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2.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4.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5.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d。
6.国有投资工程,招标人编制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是工程招标时能接受的投标人报价的最高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