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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环境保护管理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21-09-05   浏览次数:




现场环境保护管理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一、环境保护管理

  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2.施工现场污水排放要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签署污水排放许可协议、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夜间施工的(一般指当日22时至次日6时,特殊地区可由当地政府部门另行规定),需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明,并公告附近社区居民。

  3.现场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在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卫部门申报登记,分类存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与所在地垃圾消纳中心签署环保协议,及时清运处置。有毒有害废弃物应运送到专门的有毒有害废弃物中心消纳。

  4.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5.现场使用的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混凝土搅拌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6.施工现场白天不允许超过70dB,夜间不允许超过55dB。

  7.食堂应设置隔油池,并应及时清理;厕所的化粪池应做抗渗处理。

  二、职业健康管理

  1.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2.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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